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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餐饮业很“霸道” 60家八成多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 2015-03-03

    去年2月,最高法明确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

  去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等霸王条款宣告终结。

  去年11月1日,由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等条目,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近日,记者对哈市餐饮市场进行了走访,调查结果反映出餐饮业“霸王条款”仍存在。60家餐饮企业中,八成多存在包间设低消、拒开发票、收餐位费、拒带酒水等“霸王条款”,而消费者常常是无奈接受。

  包房就餐6家设低消

  60家餐饮企业中,6家包房设最低消费。2月28日晚,哈市道里区尚志大街西七道街2号老昌锅烙前台接待员表示,她家包房至少是9人台,如果坐不满,要求顾客至少消费到400元。

  3月1日上午,哈市南岗区闽江路与泰山路交口的川都水煮鱼家包房也设有最低消费。该店服务员讲,他家包房要求最低消费400元,只要坐包房无论几位,消费都要达到400元。

  调查还发现,哈市道里区通江街121号兴隆居道外老菜馆、通江街59号滋味小菜坊、大安街47号聂先生东东包、道外区南十四道街208号蜀九格子4家餐饮企业包房均设置了最低消费。

  22家“婉拒”开发票

  调查发现,哈市不少餐饮企业都推出了团购、折扣、办理会员卡享受会员价等优惠服务,但享受折扣就不能给开发票,如果自带酒水就不打折不开发票,也有店家表示没有发票,调查中22家餐饮企业存在这种情况。

  哈市香坊区泰山路217号阿哲西火炉馆店长说,她家是试营业没发票,如果顾客需要可给开其他家发票,客人如果参与网上团购或店里消费满100元赠20元代金券的活动,则不给开具发票。

  哈市南岗区泰山路215号兴丰源尚品饺子接待员解释说,自带酒水不开发票不打折,不带酒水又不开发票,菜品享受九五折;哈市道外南七道街159号佬家春饼店员则直接称,他家没发票;哈市道里区通江街78号大红灯笼烧烤涮接待人员也表示,他家只有刮过的发票。

  哈市南岗区泰山北路45号粤品领鲜花雕鸡、闽江路119号川都水煮鱼、泰山北路5号辣婆婆、泰山北路24号王记酱骨·饺子;道里区通江街178-4号德府重庆老火锅、通江街160号鑫淼时尚火锅、通江街74号滋味小菜坊、通江街66-68号金帐汗炭火锅、通江街56号便宜坊海鲜、通江街43号芳香熏酱园;道外区长春街59号义和元26元私家菜、长春街170号北七烧烤海鲜啤酒广场;南岗区鸿翔路52号一壶老酒等13家餐饮企业,均表示带酒水或享受折扣不开发票。

  哈市南岗区闽江路113号嘎嘎雷S烤蚬子、闽江路111号田源斑鱼;道里区通江街96号姑妈嫁妆适家火锅;道外区长春街77号蜀留香石锅鱼、南大六道街234号老太太烧烤等5家餐饮企业,则称店小或新开业没发票。

  8家“变招”

  收餐位费

  “自带酒水”29家有“限制”

  哈市南岗区泰山北路8-10号乌苏里江渔村规定:客人来就餐只能带一瓶白酒。泰山路249号斑鱼府养生火锅接待员则称,他家不允许自带酒水,但常客要是想带可以带一两瓶白酒。

  哈市南岗区闽江路95号三八饭店限制客人只能带白酒;南岗区泰山路241-1号悦莱坊好滋味火锅谢绝自带啤酒;南岗区泰山路243号牛味道旺仔生煎包明确表态,谢绝自带酒水,他家解释:“我家的菜品便宜,就靠酒水挣钱。”

  除此之外,哈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老坛子品味馆、通江街178-4号德府重庆老火锅、通江街160号鑫淼时尚火锅、通江街121号兴隆居道外老菜馆、通江街115号上佳元烧烤车间、通江街副92号名厨老店、通江街59号滋味小菜坊、通江街74号滋味小菜坊、通江街66-68号金帐汗炭火锅、通江街56号便宜坊海鲜、大安街47-1号宋家餐饮连锁机构、大安街27号品品涮坊、道外区长春街59号义和元26元私家菜、长兴街34号祖传熏酱老菜馆、长春街77号蜀留香石锅鱼、长春街95号金字号筋头巴脑、长春街97号松江老店、南大六道街234号老太太烧烤、南大六道街210号张飞扒肉、丰润街146号大师兄捞饭、丰润街上熏酱骨头馆、南七道街174号一绝家常春饼、南勋七道街135号老方圆饺子馆、南岗区鸿翔路28号葫芦娃千层肚火锅等24家餐饮企业,都存在“谢绝自带酒水”或只允许少量自带白酒的规定。

  遇“霸王条款”

  要勇于说“不”

  当记者问及新消法等各种规定,已禁止这种行为,为何还要这样做的原因时,大多餐饮企业工作人员给出了这样的答案:“这是公司规定,我们也没办法”、“包间与大厅相比用餐环境好,每个包间配一个专门的服务人员,这些都需要成本,如果您消费太低我们也不好做”。

  采访中,虽然很多消费者都有怨言和不满,但多数选择被动接受。市民刘女士说,朋友或家人聚餐就是为了高兴,只要饭店收取额外费用不是很过分,为点钱影响了心情划不来。类似这样的说法记者还听到很多。

  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表示,餐饮企业收取餐位费而未做出公示,属于不规范经营形式,应在店内显眼位置或菜单上明码标示,如餐饮企业未作出公示,在消费者就餐前也未进行说明,消费者有权拒付。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第十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应保留好凭证,并及时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线工作人员认为,拒开发票、以打折等形式不开发票或给已经使用过的发票都是不允许的,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该热线进行举报,经营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中规定情况,相关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波表示,现实中霸王条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行政部门处罚力度有限,缺乏强制执行力;二是维权成本高,消费者嫌麻烦也不习惯打官司。此外,在法律上,最高人民法院已有表态,餐饮行业中的不平等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2月28日晚,哈市道里区尚志胡同2号胡同粗粮馆一服务员介绍,坐包房每人要收取2元餐位费,这钱实际上是洗包房台布钱,因为包房台布太大,自己洗不了,出去洗每张台布要8元。“如不想交餐位费可坐大厅。”这位服务员说。

  3月1日上午,哈市南岗区泰山北路24号王记酱骨·饺子接待人员表示,客人就餐每人要收1元筷子钱。位于哈市南岗区黄河路与泰山北路交口的广东美食也要收1元餐位费,接待员说,餐具都是消毒餐具,1元主要是收取的一次性湿巾钱。

  3月2日12时许,罗先生等3人在哈市香坊万达广场3楼蜜巢工坊就餐,该就餐场所为饭前先付款。可在交款后递上来的小票上却多了一项“餐位费3元”,等于每人收取了1元餐位费。但让他们不解的是,收餐位费一事,店家没提示,服务员也未进行告知。点餐收钱后就把三副内含一张湿巾、两张纸巾和一双一次性筷子的包装放到桌上。

  哈市道里区通江街115号上佳元烧烤车间、通江街59号滋味小菜坊、大安街47-1号宋家餐饮连锁机构、大安街47号聂先生东东包、南岗区鸿翔路52号一壶老酒等5家餐饮企业,均向消费者每人收取1至2元的餐位费,而这些餐饮企业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和菜单上,并未做出关于收取餐位费的公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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