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冬今春,环保部门在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过程中,尤其是在露天焚烧杂物行为的监管方面,遇到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责任划分不清的情况。
“公共场所”焚烧杂物污染大气,到底由哪个部门去处理?相信不少读者对去年底东莞一中师生被废气困扰的报道还有印象。在处理这一事件时,由于相关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解释不明确,导致部门之间推诿扯皮。
3月19日,市环保局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东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既有利于上位法的落实,也有望解决部分领域环境执法权责不清问题。
现状:
权责不清,部门因理解不同“打架”
去冬今春,环保部门在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过程中,尤其是在露天焚烧杂物行为的监管方面,遇到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责任划分不清的情况。
相关负责人说,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公共场所焚烧杂物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囿于对“公共场所”的解释,环保部门和城管部门在这一问题上,仍未能达成一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明确施工扬尘的监管部门为城市建设部门,如果东莞市能出台自己的环保条例,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将更有利于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
无证排污反而更难有效打击
在以往的实践中,东莞市环保部门遇到了不少法律方面的瓶颈和困惑。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某些规定缺乏相应具体操作细则,使东莞市环保执法仍面临一些困惑。比如,关于什么是“案件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什么是“情况紧急”,未作出进一步解释。
同时,对部分企业,尤其是无营业执照、无排污许可证企业,反而比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更难有效打击。因为,在法律法规中缺乏充足的执法依据,环境违法处罚针对的是企业,而没有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查处的范畴。
因此,如不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统一执行标准,从严处理可能会涉嫌滥用权力,从轻发落又可能涉嫌不作为,带来一定的行政执法风险。
利好:
发挥新法“杀手锏”作用
2015年正式施行的新《环保法》,在基层环保执法方面有重要突破: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处罚规则,明确了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直接查封扣押手段。相关负责人表示,东莞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可以结合东莞实际,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统一操作标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切实发挥好新《环保法》“杀手锏”的作用。
同时,有利于立足东莞实际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以大气环境保护为例,根据《东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下,将根据应急等级采取建议性或强制性的减排措施。如果东莞市能出台自己的环保条例,规定企业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那么操作起来就容易很多。
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
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生态文明改革事项推进过程中,东莞也遇到了制度上的困境。例如,推行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均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支撑不足、政策制度不完善、标准规范不系统、企业认识有限、环保措施有限等问题。
与此同时,新《环保法》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并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东莞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可以结合东莞实际,探索制定上述改革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定,为深化改革提供制度支撑。
预期:
立法推动特定领域污染防治
那么,东莞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哪些工作是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推动的?
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可以考虑颁布实施符合东莞市实际的《东莞市环境保护条例》,对东莞市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全面的规定;二是在专业环境治理方面和特定领域的污染防治方面,可以作出规定,填补某些领域法律规定的不足,如餐饮业污染防治,恶臭气体和voc气体污染防治等;三是在执法领域,可结合东莞人口密集、工业企业众多等特点,制定切合东莞环境执法力度的执法规范,上述规范可以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更为严格。